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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假币万余元 兑换未成进牢房
一男子捡到一沓假人民币,以为发了一笔横财,却不料在拿去兑换的途中与人发生争吵,被警察盘问后搜出假币,结果引来牢狱之灾。近日,防城区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55岁的毛某系北海市合浦县农民。今年5月,毛某在合浦至钦州二级公路上捡到117张面值为100元的假人民币共11700元。利欲熏心的毛某认为这是一笔横财,为将这些假币兑换成真币,毛某联系上在防城的朋友“阿七”,对方同意以100元假人民币兑换20元真人民币的比率兑换这批假币。6月11日上午,毛某驾驶摩托车携带该批假币到防城与“阿七”兑换真币。当车行至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时,毛某因与他人发生矛盾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制止并带回派出所盘问,结果从毛某身上和摩托车坐垫下搜出假币11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罪,当庭自愿认罪,且所持假币未进入流通领域,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以案说法:
持有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明知自己捡到的一万多元是假人民币仍然持有,不但没有上缴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而且还企图拿去兑换真币,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持有假币罪,且假币的总面额达到司法解释中的“数额较大”的范围,故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进行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