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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医疗机构设置
www.bianguan.net 2013-7-13 14:06:47 新闻专栏:客服中心
一、实施主体:东兴市卫生局
二、审批对象: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三、审批依据: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审批条件: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
4.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5. 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和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合理;
6.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
②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审批数量:按照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审批。
六、审批费用: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不收费。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评审费800 -1440元;桂价费字[2001]360号。
七、需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人资质条件;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置协议书;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执业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7.资信证明;
8.土地使用、规划建设证明材料;
9.设置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10.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还应提交使用“中心”作为医疗机构名称的理由说明,以及使用该名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1.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还应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
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认定的香港、澳门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由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出具的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原件);或内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原件)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③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④建筑设计、业务用房平面图;
⑤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⑥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执业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⑦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⑧环境卫生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验收报告;
⑨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①《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
④卫生局指定专家组的执业校验评审报告,如评审报告中提出了整改意见,还需根据整改意见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⑤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个体诊所还应提交执业医师近期身体健康证明。
3.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①《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③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变更执业地址按新的医疗机构重新申请执业;
变更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减少诊疗科目:提交减少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增设诊疗科目的: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医务人员姓名、学历、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拟增设诊疗科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证书原件经登记机关核实后退回);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拟增以下诊疗科目同时提交相关证书:
a增设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的,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b增设职业病科的,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c增设X线、CT、磁共振成像、超声诊断专业和核医学、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专业的,提交相应项目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d增设疼痛科的,提交医院等级评审证书复印件;
变更床位:提交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临床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门诊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
八、审批法定时限: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0日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45日
九、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审批对象: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三、审批依据: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审批条件: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
4.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5. 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和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合理;
6.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
②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审批数量:按照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审批。
六、审批费用: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不收费。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评审费800 -1440元;桂价费字[2001]360号。
七、需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人资质条件;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置协议书;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执业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7.资信证明;
8.土地使用、规划建设证明材料;
9.设置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10.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还应提交使用“中心”作为医疗机构名称的理由说明,以及使用该名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1.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还应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
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认定的香港、澳门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由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出具的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原件);或内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原件)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③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④建筑设计、业务用房平面图;
⑤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⑥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执业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⑦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⑧环境卫生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验收报告;
⑨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①《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
④卫生局指定专家组的执业校验评审报告,如评审报告中提出了整改意见,还需根据整改意见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⑤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个体诊所还应提交执业医师近期身体健康证明。
3.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①《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③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变更执业地址按新的医疗机构重新申请执业;
变更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减少诊疗科目:提交减少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增设诊疗科目的: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医务人员姓名、学历、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拟增设诊疗科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证书原件经登记机关核实后退回);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拟增以下诊疗科目同时提交相关证书:
a增设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的,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b增设职业病科的,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c增设X线、CT、磁共振成像、超声诊断专业和核医学、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专业的,提交相应项目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d增设疼痛科的,提交医院等级评审证书复印件;
变更床位:提交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临床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门诊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
八、审批法定时限: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0日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45日
九、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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