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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两男子收取他人保护费被判刑
上思县两男子因手头紧便想到了向他人收取保护费的歪点子,但收了钱却不办事,“主顾”一怒之下将两人进行告发。11月25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陈某某与蒙某某本是好友,平日里无所事事,游手好闲,2012年12月8日,蒙某某在与陈某某闲聊时谈到手头经济拮据想找人借点钱用,陈某某便爆料称不久前认识一个在上思从事木片加工生意的陈老板,木片厂内近段时间经常有人去闹事,陈老板希望其能帮忙把事情摆平,便提议向陈老板要点钱用,木片厂再有人去闹事就去“帮帮忙”,蒙某某表示同意。
2012年12月11日晚,陈某某通过电话与陈老板取得联系后,便驾驶小轿车搭乘蒙某某一起到木业公司内,以帮助保护木片厂免受他人滋事为由,向陈老板索取人民币一万元保护费,寄望于散财消灾的陈老板也表示了同意,并由陈某某书写一张收据,蒙某某在收据上签字后从陈某处拿走1万元现金,所得赃款两人平分。
2013年1月29日晚,陈老板经营的木业厂再次遭到社会闲散人员的闹事,厂内包括其在内的的五六名工人被打伤,厂房的铁皮门被砸坏,尽管陈某某和蒙某某闻讯后也赶到了现场,但看到对方人多势众、来者不善,也俨然成了袖手旁观的摆设。
眼看木片厂屡遭破坏,忍无可忍的陈老板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接受询问时,陈老板也一并反映了陈某某、蒙某某收取保护费的经过。不久,陈某某二人听闻陈老板报案后,自知纸包不住火,便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表示只是向陈老板借钱而已,并非收取保护费。经过公安机关的再三讯问两人才如实供述罪行,蒙某某主动将所收到的保护费返还陈老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蒙某某以收取保护费之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吕剑 通讯员 龚彦丹 林昱钢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