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担保非儿戏 下笔须谨慎

www.bianguan.net 2014-5-23 14:13:07 新闻专栏客服:小黄16108382

现实生活中,常有人碍于亲友情面或贪图蝇头小利等原因,不核实借款人的信誉和还款能力,盲目给人担保,之后惹来诸多麻烦。债权人找上门,自己才恍然大悟,为自己的“无知”后悔。

“这个字是我签的,但这个钱并不是我用的,没想到要我来还钱!”5月19日,在防城区法院民二庭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保人吕某某得知自己被判处还款,对自己当初轻率签字担保的行为后悔莫及。

吕某某和借款人潭某某相识多年。2012年12月,潭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贷款3万元,并找来吕某某为其担保。吕某某以为只是帮朋友签个字,便答应了。在潭某某借款时,吕某某为潭某某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至此笔贷款本息还清为止。谁料贷款后,潭某某分文未还,人也不见了踪影。银行遂将潭某某、吕某某一并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吕某某一再申明他只是帮朋友签了个字,当时对方称贷款不会要他偿还,他并不知道签字后银行要他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潭某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由于潭某某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吕某某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依法应当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银行有权起诉吕某某并要求吕某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理性思考,不要轻易在借条或担保合同上签字。即便为他人担保,务必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量力而行,不可超出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盲目为他人担保。二是要了解被担保人的信誉状况和还款能力,如果对方信誉不好,其名下的财产也抵不上借款或贷款的金额,就切勿为其担保。三是要弄清被担保人的经营活动是否真实合法。如果被担保人借款或贷款从事正当经营,担保人可考虑担保;如果被担保人借款从事非法活动(如赌博、放高利贷等),那千万不能担保。四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比如要求借款人将未到期的存单、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以此降低自己的还款风险;五是尽量选择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还债务,担保人的担保风险大;一般保证担保,必须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然不能履行的那部分债务,才由担保人代为清偿,风险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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