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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工程部副主任受贿58万元一审获刑11年
记者今天从港口区法院获悉,原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副主任郭某受贿一案经港口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已于11月6日审理终结,郭某以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在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任职期间,利用其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防城港市兴港大道玉罗岭至倒水坳段路面改造第一标段项目、白鹭公园建设施工项目和城投公司修补沥青路面等工程项目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9万元及烟酒、月饼、茶叶等物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郭某的受贿行为,最大的数额来自于兴港大道第一标段项目和白露公园。
2010年10月初的某日,被告人郭某与施工方老板马某某(另案处理)在工程项目部聊天时,马某某告知被告人郭某,希望能虚假增报工程土石方量,有利益大家一起分。此后,郭某在兴港大道第一标段项目马某某开具的施工便道、新旧路交接、砍树、挖树蔸、土石方等虚开加大工程量的单据上给予马某某签字确认,由此虚报了10多万立方的土石方,被告人郭某在相关工程单据上签字确认,使马某某套取了人民币约100多万元的工程款。2010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在港口区某咖啡厅收受了马某某送的2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同年11月的某天,被告人郭某在兴港大道第一标段项目部办公室收受了马某某送的25万元人民币好处费。
此外,被告人郭某在管理白鹭公园项目时,收受了施工老板刘某某(另案处理)“奉送”的人民币10万元,当然,刘某某给郭某送钱是有目的的,因为刘某某希望郭某能在白鹭公园项目上对其关照。
除去以上三笔数额较大的受贿款之外,郭某还在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零零星星”地收受了其他“好处”和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港口区法院在今年9月22日和11月6日两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有独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万元及烟酒、月饼、茶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辉犯受贿罪罪名成立。
最后,港口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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