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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打完官司就“跑路” 代理律师法院告原告
www.bianguan.net 2014-7-25 8:28:16 新闻专栏:客服中心
请律师为自己维权打官司要付代理费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上思县有一家公司,请了律师为自己维权却不想支付费用,结果这个公司刚从“原告”的角色脱离出来又继续扮演“被告”角色,原因是代理律师把原告告上了法庭并讨要代理费。昨天(7月23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代理律师状告委托当事人的代理合同纠纷案。
2013年,上思某建材公司与上思县思阳镇某村民小组因土地使用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后村民小组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建材公司诉至法院,建材公司委托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律所遂指派了黄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活动。开庭前,黄律师代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相关证据,并提交了该案应当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书。
2013年9月5日上午,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在庭上,黄律师不仅完成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还根据诉讼需要,提出了追加第三人的请求意见,可谓是尽职尽责。法院当庭采纳后,决定通知到应追加第三人应诉后,再另行开庭。
就在当天下午,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使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最终画上了句点,黄律师的代理工作也圆满完成了。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当要求建材公司缴纳律师代理费、手续费、差旅费时,建材公司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所只好将建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律师代理费、手续费和差旅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原被诉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中,被告和原告虽然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已办理了委托手续,原告也已履行代理义务,直至该案审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第四条第(二)项收费标准,被告原被诉的不当得利纠纷案标的为1635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代理费7357.50元。至于原告诉请的手续费、差旅费等,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的凭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吕剑 通讯员 龚彦丹、林昱钢、黄昭铭)
2013年,上思某建材公司与上思县思阳镇某村民小组因土地使用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后村民小组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建材公司诉至法院,建材公司委托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律所遂指派了黄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活动。开庭前,黄律师代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相关证据,并提交了该案应当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书。
2013年9月5日上午,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在庭上,黄律师不仅完成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还根据诉讼需要,提出了追加第三人的请求意见,可谓是尽职尽责。法院当庭采纳后,决定通知到应追加第三人应诉后,再另行开庭。
就在当天下午,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使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最终画上了句点,黄律师的代理工作也圆满完成了。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当要求建材公司缴纳律师代理费、手续费、差旅费时,建材公司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所只好将建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律师代理费、手续费和差旅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原被诉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中,被告和原告虽然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已办理了委托手续,原告也已履行代理义务,直至该案审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第四条第(二)项收费标准,被告原被诉的不当得利纠纷案标的为1635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代理费7357.50元。至于原告诉请的手续费、差旅费等,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的凭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吕剑 通讯员 龚彦丹、林昱钢、黄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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