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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部门培训材料
www.bianguan.net 2013-9-11 19:20:34 新闻专栏:客服中心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人民的生命和生活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相关国际法律法规:《国际卫生条例(2005)》。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定义
国境卫生疫是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以国境口岸为依托,以预防和临床医学及相关自然科学为手段,以法学等社会科学为指导,以行政执法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涉外卫生活动。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按照国际上的要求,卫生检疫工作的内容包括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等四大任务,以及签发卫生检疫证工作。
目的是运用卫生技术手段,通过行政管理的形式,达到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国家卫生主权。
四、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
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包括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对上述对象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疫疫;对入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入出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检疫传染病如鼠疫、霍乱、黄热病等的入出境人员(即染疫人)必须立即实施隔离;对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的外国人阻止其入境;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放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隔离是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是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是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是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五、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入出境人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条款
1、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队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实施细则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出境。
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入境旅客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入境查验,同时用书面通或口头回答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询问。在此期间,入境旅客不得离开查验场所。(航空检疫)
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到达车站、关口,在实施入境检疫而未取得入境检疫证以前,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列车划者其他车辆,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陆地边境)
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徒步入境、出境的人员,必须首先在指定的场所接受入境、出境查验,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开指定的场所。(陆地边境)
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
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 凡申请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办理出境手续。
凡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后1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健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健康证明的副本应当寄送到原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备案。
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的项目、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有效期为12个月。
实施细则第一百条 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六、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
(一)、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 是指出入境人员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要求,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行为。
(二)、需要办理健康申报出入境人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简化全国口岸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手续的公告》的要求,自2008年6月1日起,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免予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呕吐、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物品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口头向旅检通道检疫官员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及其携带采取临时性检验检疫措施的公告,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停靠;出入境人员必须逐人如实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并由检验检疫专用通道通行。
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范围所涵盖的内容
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各物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1、所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疫物;
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3、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4、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等;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规约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八、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相关法律条款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条携带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第三十三条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禁止携带、邮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所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其他检疫物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十、出入境伴侣动物的检疫要求
旅客携带伴侣动物(犬、猫)入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犬、猫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犬、猫,才准予入境。旅客携带伴侣犬、猫入境,每人仅限一只。
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出境,应事先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须提供疫苗接种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的伴侣动物根据输入国的要求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健康证书》,准予出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人民的生命和生活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相关国际法律法规:《国际卫生条例(2005)》。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定义
国境卫生疫是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以国境口岸为依托,以预防和临床医学及相关自然科学为手段,以法学等社会科学为指导,以行政执法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涉外卫生活动。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按照国际上的要求,卫生检疫工作的内容包括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等四大任务,以及签发卫生检疫证工作。
目的是运用卫生技术手段,通过行政管理的形式,达到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国家卫生主权。
四、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
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包括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对上述对象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疫疫;对入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入出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检疫传染病如鼠疫、霍乱、黄热病等的入出境人员(即染疫人)必须立即实施隔离;对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的外国人阻止其入境;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放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隔离是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是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是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是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五、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入出境人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条款
1、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队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实施细则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出境。
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入境旅客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入境查验,同时用书面通或口头回答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询问。在此期间,入境旅客不得离开查验场所。(航空检疫)
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到达车站、关口,在实施入境检疫而未取得入境检疫证以前,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列车划者其他车辆,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陆地边境)
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徒步入境、出境的人员,必须首先在指定的场所接受入境、出境查验,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开指定的场所。(陆地边境)
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
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 凡申请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办理出境手续。
凡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后1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健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健康证明的副本应当寄送到原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备案。
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的项目、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有效期为12个月。
实施细则第一百条 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六、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
(一)、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 是指出入境人员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要求,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行为。
(二)、需要办理健康申报出入境人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简化全国口岸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手续的公告》的要求,自2008年6月1日起,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免予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呕吐、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物品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口头向旅检通道检疫官员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及其携带采取临时性检验检疫措施的公告,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停靠;出入境人员必须逐人如实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并由检验检疫专用通道通行。
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范围所涵盖的内容
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各物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1、所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疫物;
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3、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4、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等;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规约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八、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相关法律条款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条携带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第三十三条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禁止携带、邮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所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其他检疫物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十、出入境伴侣动物的检疫要求
旅客携带伴侣动物(犬、猫)入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犬、猫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犬、猫,才准予入境。旅客携带伴侣犬、猫入境,每人仅限一只。
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出境,应事先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须提供疫苗接种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的伴侣动物根据输入国的要求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健康证书》,准予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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