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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生育保险政策
www.bianguan.net 2013-7-13 14:10:55 新闻专栏:客服中心
一、完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一)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职工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没有无故拖欠生育保险费行为,且参保单位已为生育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初次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在生育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等,具体为:
1.生育的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的方式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剖宫产、难产(含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等)每例3500元,自然分娩每例20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5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2.按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五)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应享受的实际产假天数核定,以参保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日标准按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算),生育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基数的,按本单位实际缴费基数计发。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领取)手续时,应持有人口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七)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自行选择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或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不能重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八)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其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具体为: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5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7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10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报销比例。
1.在统筹地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具体为: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65%。
2.在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减少5%。
(三)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普通疾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每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每人每年200元。
(四)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产假期间内)可凭出生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后,发生的(连同参保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医疗保险基金中给予报销。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以及防城港市对此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职工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没有无故拖欠生育保险费行为,且参保单位已为生育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初次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在生育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等,具体为:
1.生育的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的方式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剖宫产、难产(含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等)每例3500元,自然分娩每例20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5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2.按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五)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应享受的实际产假天数核定,以参保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日标准按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算),生育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基数的,按本单位实际缴费基数计发。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领取)手续时,应持有人口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七)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自行选择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或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不能重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八)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其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具体为: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5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7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10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报销比例。
1.在统筹地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具体为: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65%。
2.在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减少5%。
(三)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普通疾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每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每人每年200元。
(四)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产假期间内)可凭出生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后,发生的(连同参保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医疗保险基金中给予报销。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以及防城港市对此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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