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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投资优惠政策
www.bianguan.net 2013-7-9 13:18:29 新闻专栏客服:黄民良16108382
东兴享受国家给予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沿边开放城市优惠政策、边境经济合作区优惠政策、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优惠政策、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地区扶贫优惠政策、侨务优惠政策和边境贸易优惠政策。此外,东兴市根据实际情况还制订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多重优惠政策叠加,使东兴成为中国开放政策最富集的经济区域,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投资的热土。
(一)产业支持政策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为建设区域性物流基地创造条件:对进出东兴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二)财税支持政策
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3、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4、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5、对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扶持。
(三)土地使用支持政策
1、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由政府负责三通一平的,实行成本价出让,即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由投资者负责三通一平的,只收取土地取得成本。
2、简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依法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批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其规划修改方案在用地报批时(包括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四)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在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五)外经贸发展政策(鼓励外来投资)
1、放宽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较长筹建过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便利,经投资主管部门预核准,商务部门核发“公司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支持企业进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发展,实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土地使用、税收、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六)边境贸易政策
边境贸易主要包括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贸易方式。
1、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边民互市贸易税负担为5.5%。
2、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享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开展与越南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均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
3、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手续。
4、游客经边检和当地公安机关同意,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可按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限量掌握。
(七)旅游产业政策
1、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辖区新增的三星级旅游饭店奖励30万元;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辖区新增的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400万元;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辖区新增的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800万元;
2、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评定为国家AA级景区的,奖励30万元;评定为国家AAA级景区的,奖励60万元;评定为国家AAAA级景区的,奖励100万元;评定为国家AAAAA级景区的,奖励1200万元;
(八)外国人就业政策
2012年7月23日,东兴市政府出台了《越南籍自然人在东兴市就业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12〕33号)和《越南籍自然人在东兴市经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12〕34号),规定:持合法证件入境的越南人,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再到市人社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免费发放,在东兴市范围内有效)后,就可在东兴市境内就业。
(一)产业支持政策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为建设区域性物流基地创造条件:对进出东兴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二)财税支持政策
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3、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4、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5、对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扶持。
(三)土地使用支持政策
1、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由政府负责三通一平的,实行成本价出让,即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由投资者负责三通一平的,只收取土地取得成本。
2、简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依法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批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其规划修改方案在用地报批时(包括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四)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在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五)外经贸发展政策(鼓励外来投资)
1、放宽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较长筹建过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便利,经投资主管部门预核准,商务部门核发“公司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支持企业进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发展,实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土地使用、税收、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六)边境贸易政策
边境贸易主要包括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贸易方式。
1、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边民互市贸易税负担为5.5%。
2、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享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开展与越南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均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
3、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手续。
4、游客经边检和当地公安机关同意,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可按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限量掌握。
(七)旅游产业政策
1、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辖区新增的三星级旅游饭店奖励30万元;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辖区新增的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400万元;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辖区新增的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800万元;
2、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评定为国家AA级景区的,奖励30万元;评定为国家AAA级景区的,奖励60万元;评定为国家AAAA级景区的,奖励100万元;评定为国家AAAAA级景区的,奖励1200万元;
(八)外国人就业政策
2012年7月23日,东兴市政府出台了《越南籍自然人在东兴市就业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12〕33号)和《越南籍自然人在东兴市经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12〕34号),规定:持合法证件入境的越南人,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再到市人社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免费发放,在东兴市范围内有效)后,就可在东兴市境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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