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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收养登记审批流程及需要材料
www.bianguan.net 2013-6-15 13:10:11 新闻专栏:客服中心
1.项目名称:收养登记审批
2.办理机构:东兴市民政局
3.审批类型:非行政许可
4.审批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5.审批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弃婴,儿童在登记前应在《滁州日报》进行公告查找其生父母,60日内未认领的,视为弃婴(童);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它有扶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扶养义务的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要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2寸2张,被收养人独影2寸1张,收养人独影2寸1张,送养人独影2寸1张。
9.审批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东兴市东兴镇兴东路281号111室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邮政编码:538100
联系电话:0770-7681556
传真:0770-7666061
电子邮箱:DM7694823@163.com
2.办理机构:东兴市民政局
3.审批类型:非行政许可
4.审批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5.审批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弃婴,儿童在登记前应在《滁州日报》进行公告查找其生父母,60日内未认领的,视为弃婴(童);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它有扶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扶养义务的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要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2寸2张,被收养人独影2寸1张,收养人独影2寸1张,送养人独影2寸1张。
9.审批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东兴市东兴镇兴东路281号111室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邮政编码:538100
联系电话:0770-7681556
传真:0770-7666061
电子邮箱:DM76948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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